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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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效的。一般情況下即便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仍然是有效的,但未必可以得到履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約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主體適格達成的合同均為有效合同。有效合同但不一定都能履行,履行不能的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所以股權轉讓協議也是如此。
能否得到履行,首先要看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程序有無特殊規定,如果沒有的,則適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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