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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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權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以及分紅比例的依據。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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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股東責任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我國新修訂的《公司法》承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仍然是有限責任公司,在法律上當然適用公司法上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的一般規定。但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又確實是一種獨立形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説一人有限公司是一種特殊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治理結構與一般的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有着顯著的區別。

修訂前的《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限制在2-50人,而在公司的經營及管理中時常出現為滿足這一公司註冊的形式要求而將有限公司開成了“夫妻店”、“父子店”或其中一名股東僅是作為“傀儡”而出現的掛名股東。就公司法將股東人數限制在兩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立法本意應為充分利用有限公司出資人之間的相互監督規範公司管理,最大限度的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但當出現上面所述的僅以形式組成多人出資實為一人出資並實際控制公司的情形公司法並無明確規定。在此種情況下,控制股東操控公司侵犯債權人利益的行為便無制約之法。當然同時也存在有限公司股東間轉讓出資股權致使最終一人持股的情形,而此種情形也不必然導致公司的終止或解散,或者説一旦將此種情形作為公司解散的強制性規定,亦不利於資本市場的穩定性。

正是基於有限公司實質存在一個股東的情形,在《公司法》的修訂中,創設了一人有限公司。當然一人有限公司也必然會存在股東不正當利用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承擔有限責任的規定惡意侵害債權人利益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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