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擔保抵押三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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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擔保抵押三方合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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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是否屬於對外擔保

首先,股權質押是質押的一種。質押,也稱質權,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因此,質押是一種擔保物權。毫無疑問,股權質押是特殊的擔保物權。

但是,對外擔保指中國境內機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除外),以保函、備用信用證、本票、匯票等形式出具對外擔保,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財產對外抵押或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的動產對外質押和第二節第七十五條規定的權利對外質押,向中國境外機構或者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債權人或受益人)承諾,當債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償付債務時由擔保人履行償付義務。對外擔保包括:融資擔保、融資租賃擔保、補償貿易項下的擔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擔保、其他具有對外債務性質的擔保。

對外擔保包括保證、抵押、質押。因此,在我國,股權質押屬於對外擔保。

表面上來看是某一位股東質押了自己的股權,可如果操作不當的話,公司有可能就得為股東的某些行為承擔必要的連帶清償責任,因此,身為股東就需要對其他股東及公司負責任,股權質押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在簽訂股權質押合同書的時候,對方肯定也要審查股東會議決議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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