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糾紛怎麼舉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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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轉讓糾紛怎麼舉報處理?

股權轉讓糾紛怎麼舉報處理?

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沒有徵得其他股東同意的處理

1、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後,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畢,而受讓人起訴出讓人,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先將該訴訟情況通知公司,讓其在一定限期內徵求其他股東對該轉讓合同的意見,其他股東在期限內有超過半數以上股東作追認或不作相反意思表示(通知轉讓而不作否認,視為同意轉讓),且不同意轉讓的其他股東又不購買該轉讓出資的,或僅欲以低於轉讓合同價格購買的,判令轉讓合同雙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

2、公司要求確認股東出讓的股權無效。在審理中,應由出讓股權的股東負責舉證,在期限屆滿前如其能舉證證明已向公司提出轉讓其所擁有股權並徵求其他股東意見的請求,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轉讓,且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未作購買該股權的意思表示,或其所報價格的要求劣於現股東以外受讓人所出價格條件的,則該轉讓合同有效。

二、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如何選擇

1、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在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對於被告所在地,人們一般不會有歧義。而對於股權轉讓的合同履行地,應為股權轉讓的目標公司的公司註冊地。因為,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的特殊性在於轉讓行為需要向公司註冊地的登記機關履行相應手續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資企業,在工商變更之前還需要商務主管部門的批覆,否則股權轉讓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註冊地作為此類案件的管轄地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

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東之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而發生的糾紛。它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即股份轉讓糾紛)兩種情況。有限責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資合特性,股權轉讓分為對內轉讓和對外轉讓兩種情況,對內轉讓是指股權在股東內部進行轉讓,對外轉讓是指股東將其股權向股東以外的人進行轉讓,《公司法》第72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作出了相應的強制性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典型的資合公司,其股權以自由轉讓為基本特徵。

無論是何種類型的股權股東糾紛或者是出資的糾紛,都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來處理的,此時更需要注意的是,股權的糾紛涉及的股權的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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