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債權轉讓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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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剝離前已受清償
剝離前債務人確已向銀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種情況下,如法院已執行,但由於銀行自身的失誤未能核銷,以致將本已受清償的債權轉讓。受讓人發現後形成糾紛。
二、剝離前變現抵押物或扣押物
債權設定有抵押權,或債務人同意以物抵債,銀行通過對物的處置變現實現了部分債權。
三、真債權假合同
銀行在轉讓債權時,債權是真實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續欠缺而偽造合同等借款手續。受讓人行使權利時,債務人不予認可,或即使銀行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真實存在的,受讓人以與轉讓的合同非同一筆債權之由而要求銀行承擔責任而形成糾紛。
四、新貸還舊貸
銀行已通過新貸還舊貸的方式變更合同,但轉讓時失誤將舊貸手續作為債權依據交付,或舊貸手續本不規範,在審計檢查活動中為掩蓋不規範貸款,自行劃轉資金還舊貸,但未訂立新的合同,轉讓時仍將原手續作為債權依據。
五、法律上不能
債權轉讓前,因銀行原因造成債權難以實現,但轉讓時未明確説明。受讓人以銀行未盡義務之由要求銀行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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