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可能的合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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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股權轉讓轉讓的個人所得税籌劃,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股權轉讓可能的合理結果

1、考慮能否通過變通途徑適用《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係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因此如果可以通過多次轉讓,或者其他途徑能以明顯低價轉讓即可實現税務籌劃的目的。

2、考慮能否實現納税遞延。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税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税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也就是説讓前述情形推遲出現,即可實現納税遞延。

3、在就是從取得股權的成本及税費上考慮,能否將扣除額增大,從而降低計税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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