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表決權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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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當中,需要定期召開股東大會,在大會中對於重大事項的表決權是很重要的。不同類型的公司其規定也有所不同。主要如下:
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表決,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章程可以自由作出約定
1、持有1/10表決權即可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2、持有1/10表決權即可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3、2/3表決權表決通過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二、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表決權是一股一權的形式且不可進行自由約定。
1、持有公司1/10股權可以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2、持有1/10股權且連續持有90日以上即召集主持臨時股東大會。
3、持有3%股權可以行使股東大會臨時提議權。
4、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1/2)通過;但是,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持有1/10股權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6、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需要出席股東大會2/3表決權表決通過。
三、股份公司、有限公司都適用的規定。
1、連續180日持有公司1%股權的股東可以起訴董監高。
2、持有公司1/10表決權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3、讓公司為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擔保,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

股東大會表決權有何規定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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