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者能辦工傷鑑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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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者能辦工傷鑑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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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生病是一件常見但也是難過的事情,職工在工傷以後要通過工傷鑑定程序來確定工傷索賠,病假工資等。那麼那打工者能辦工傷鑑定嗎?相關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為您蒐集相關資料解答。

工傷鑑定程序的法律規定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打工者也屬於工人,只要有能證明與私人老闆的勞動關係以及遭受工傷的事實就可以使工傷鑑定成立,並要注意是否上了保險。小編為您整理的打工者能辦工傷鑑定嗎的相關資料就總結在這裏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覺得有用的朋友可以分享給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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