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股東資格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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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股東資格其具體的適用條件是:
(1)投資人必須是完全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投資後又抽逃全部出資,對於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出資的股東不適用解除股東資格;
(2)解除股東資格的對象只能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不適用;
(3)在通過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資格前,公司應當催告該股東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只有在該股東未在合理期限內繳納或者返還出資時才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