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資格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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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代表訴訟資格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股東代表訴訟資格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提起代表訴訟的原告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2、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置條件

股東提起代表訴訟之前,應當依法先向上述有關公司機關提出請求,請有關公司機關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如果有關公司機關接到該請求後拒絕履行職責或者怠於履行職責,股東為維護公司利益才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訴訟。這是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也稱竭盡公司內部救濟原則。

3、有明確的被告。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他人。

4、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股東代表訴訟主要是針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行為提起的訴訟。對於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股東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由於股東代表訴訟的實質原告是股東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於或者拒絕提起訴訟而由股東代表其提起訴訟而已。

二、股東退出怎麼清算

清算流程: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工作—提出清算的方案—進行公司資產分配—結束清算。清算之後,就可以辦理公司解散,以及到工商,税務辦理註銷業務了。

一個大的公司或企業,僅靠一個人是撐不起來的,巨大的資金需求便會壓垮一個人。因此,一般只要是一個公司或企業的成立都是會有股東入股的。所謂股東,便是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且享有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具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對各種重大事項具有各種主要的決定權,對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處理破產時的剩餘財產都有一定的權利。相應的,股東的權利與他所持有的的股票種類和數量有關。

一般情況下,股東是不會輕易退股的,因為那樣對於雙方來説都是不划算的。若要退股,一種是單個股東退出,轉讓股權給其他的股東或者新的股東,此種情況下,不需要清算,只要雙方達成協議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便可。另一種是全體股東退股,這也就意味着公司或企業解散或者破產,則需要成立清算小組進行清算,首先對公司進行接管,清理公司資產並對公司的債務進行核實,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進行登記,然後再處理公司內殘留的未完成的業務,收取公司的債權,參與訴訟活動,處理財產,清償債務,編寫債務和資產清單,最後制定清算方案,進行實施,提交清算報告,依次辦理註銷登記。

綜上所述,在進行相應的法律訴訟中,如果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就要滿足這些條件,這樣才能得到法院的受理。這對於不清楚的人就是很關鍵的一點,如果出現了一些糾紛作為股東代表訴訟就要遵守相應的法律規定,才能依法進行訴訟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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