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之間糾紛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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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之間糾紛法律規定是什麼?

股東之間糾紛法律規定是什麼?

1、公司與股東之間糾紛與訴訟

股利分配給付之訴

公司法》第3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紅利;第177條第4款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業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批准,且有可以分配的股利時,公司拒為支付;股東可以向公司提起股利分配給付之訴。

股東新股認購優先權被剝奪的股東會決議無效確認之訴

《公司法》第3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公司法》第138條第4項規定,由此依《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享有新股認購優先權比較明確,股東在此權利被侵犯時可提起訴訟。

2、公司與董事、監事、經理之間的糾紛與訴訟

無故解除董事職務的股東會決議無效確認之訴

《公司法》第47條規定,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股東會固然有權決議更換董事,但須具備正當的理由。否則董事有權向公司提起股東會決議無效確認之訴。

3、股東與股東之間的糾紛與訴訟

未按約定出資的違約之訴

按約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是股東的重要義務,《公司法》規定,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帳户;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凡未按此規定出資的股東,應當向已足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繼續補足出資等。

股權轉讓無效確認之訴及返還之訴

依《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如股權轉讓未經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在公司成立三年內轉讓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在任期內轉讓股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東轉讓股權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未經變更登記;股東可以提起訴訟。

股權轉讓時轉讓款給付之訴

股權轉讓都是有償的,且已明確在在股權轉讓協議中。如受讓方不按期支付轉讓款,則可以訴訟。

二、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有什麼?

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爭議的,應列股東與公司為訴訟主體;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應列爭議雙方為訴訟主體,必要時公司可以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1、隱名股東的股權確認糾紛。在隱名股東股權確認糾紛中,對相關當事人法律地位以及由此應確定的訴訟地位,司法實務界及理論界認識上並無一定之規則,筆者查閲到已發表的此類案例中,有的案例只列有隱名股東作為原告、顯名股東作為被告。有的案例列隱名股東為原告,而對顯名股東、公司、其他股東一律列為被告。

2、瑕玼出資股東的股權確認糾紛。瑕疵出資股東提出確權之訴時,適格的被告應當是公司。關於瑕疵出資股東的資格問題,如果瑕疵出資並不導致公司設立無效,一般情況下不宜輕易否定瑕疵股東的資格。

3、股票及出資證明書交付請求權糾紛。公司成立後拒絕交付出資證明書或股票,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給付之訴。

股東的資格發生糾紛時,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確認訴訟的主體。股東和公司之間發生爭議,應該將股東和公司都列為訴訟主體。股東和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間發生爭議,可以將爭議雙方都列為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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