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股東權益糾紛訴訟主體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一)公司作為原告

損害股東權益糾紛訴訟主體的規定是什麼?

簡單來説,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從字面可知,公司自身利益受到損害的糾紛,公司作為被侵權人,作為原告毋庸置疑。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 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依據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的,應當列公司為原告,依法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代表公司進行訴訟。

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依據規定對監事提起訴訟的,或者依據規定對他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列公司為原告,依法由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代表公司進行訴訟。

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據規定請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所造成的損失,被告僅以該交易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股東作為原告

公司是公司股東以營利為目的而組成建立的社團法人。公司利益被侵害,公司股東的利益將會直接被影響。依照《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但是公司作為原告提起訴訟,需要經過公司內部權利機關的批准,但是當被侵害的股東,無法獲得公司內部權利機關的通過時,作為被侵權的股東,可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 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董事或董事會作為原告

嚴格來講,董事或董事會不是原告,準確來講應該是原告代理人。董事、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由股東會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產生,對股東會及股東負責。相較於公司與股東作為原告的情形,董事、董事會或執行董事作為原告需要經過一定的特定程序和特定情形,例如當股東需要以損害公司利益為由對董監高中的侵權人提起訴訟是,應先向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書面請求,由董事長或執行董事代表公司進行訴訟。

(四)監事作為原告

監事由股東會選舉、更換,審議監事會工作彙報。《公司法》第五十一條對監事、監事會的人數和組成做了規定。但是就設立監事會的監事人數只規定了“不得少於三人”未規定人數上限。對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的設置還是很清晰明確的,可以不設立監事會,只設立1至2名監事。從《公司法》規定中來看,監事、監事會的法定職責就是監督檢查公司財務情況和相關負責人對股東會或董事會指令的執行情況。

(五)高級管理人員作為原告

高級管理人員,相對股東、董事、監事來説,範圍較大。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範圍較大的原因就是在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也就是説,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可以公司內部通過公司章程進行規定。另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存在身份重合,即股東、董事長和經理三個身份可以集合到一人身上。也就是説,當有明確規定股東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時候,是因為原告具備股東身份,而不是作為經理身份提起訴訟。因此,高級管理人員中,可以在股東、董事、監事身份重合的情況下,依照上述規定提起損害公司利益責任訴訟。只具有高級管理人員身份時,無法作為原告以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為由提起訴訟。

司法實踐中,關聯交易是普遍存在的現象,公平合理的關聯交易可以分散公司的風險、降低公司的經營成本。但是該行為也存在很多被濫用的現象,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董監高等人員通過手中持有的多數表決權實現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此時我國法律法規是規制這種現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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