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為什麼需要填寫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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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為什麼需要填寫繼承人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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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可以繼承公司股權嗎


從國外的立法來看,多數認為股權的可繼承性。如德國《有限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股權可轉讓並可繼承。

但是,因繼承而發生股權轉讓時,新股東能否當然取得原股東在公司中法律地位?《公司法》對此未作規定,各國公司法的規定也不盡相同。

如英國公司法規定已故股東的私人代表只有在重新申請並登記註冊後,才能取得股東的地位。法國《商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司股東通過繼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間清算共同財產時自由轉移,並在夫妻之間以及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之間自由轉移。但是,章程可以規定,配偶、繼承人、直系尊親屬、直系卑親屬只有在章程規定的條件獲得同意後,才可成為股東。

也就是説,除非章程有規定,股東的繼承人因繼受出資即可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如果章程授權董事決定是否登記被轉讓股權的自由裁量權,那麼董事可以拒絕某項股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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