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回購股票公告是利好嗎
利好。
1,為了激勵公司高管努力的為公司創造價值,而向他們發放本公司的股票,這樣以來,只有他們努力工作,使公司效益越來越好,逐漸得到市場的認可,然後,股價上去了,自然地高管持有的股票也就升值了,也就是説,把高管的利益用股票跟公司的利益捆綁起來。
2,股票回購通常是用於註銷股本,股本少了,淨資產與盈利均總額沒變,相應地每股淨資產及盈利均有所提高,股價當然會升了。
3,期權註銷和限制性股票回購註銷他們都對應了一個上市公司股(期)權激勵制度。由於上市公司經證監會批准可以對公司員工實行股權或期權激勵,如果獲得授予激勵的員工離職,而股(期)權激勵還沒有實施,那麼離職人員所對應的份額就相應的註銷。
4,回購股份個人理解確實是利好:其實也可以理解把非流通股轉為流通股,是一種偏向國有股減持行為,就是先到流通市場購買流通股,然後註銷非流通股,總股本不變,對目前市場資金面減少壓力,到時再慢慢賣出流通股達到減持目的。這樣回購股份只有跌破淨資產績優上市公司才會回購股份。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本公司股份的收購及質押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註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