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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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指的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合夥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有限合夥企業的人數為2-50人之間,其中至少有一個有限合夥人、一個普通合夥人。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人數

法律依據:《合夥企業法》

第六十八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閲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七)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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