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法法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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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為了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等等,而制定了合夥企業法。那麼合夥企業法法律解釋是怎樣的?下面筆者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第87條的司法解釋,大家可以閲讀了解一下。

合夥企業法法律解釋

一、合夥企業法釋義第87條

法條內容:

第八十七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税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二、釋義內容

【釋義】 本條是對合夥企業清算人職責的規定。

合夥企業的清算,在經濟上要公正地處分合夥企業的財產,在法律上要消滅合夥企業的資格,是一項量大且複雜的工作。為保證清算活動的順利進行,提高清算效率,減少清算損失,維護債權人、合夥人及其他利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明確清算人的職責。根據本條的規定,合夥企業清算人的職責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本條所稱合夥企業財產是指合夥企業的全部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資產負債表是全面反映合夥企業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會計報表。財產清單是指合夥企業全部資產的明細表。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就要依照有關財務規則,對合夥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提出財產作價的依據,確定財產的清算價值。這是清算人完成其他清算任務的基礎。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主要是指合夥企業宣佈解散之前已經訂立但尚未履行的合同事宜。清算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繼續履行或者終止履行。終止履行構成違約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有關違約金、賠償金應從合夥企業的財產中支付。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未了結事務,一要有利於儘快了結該事務,二要保護合夥企業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3)清繳所欠税款。

税收是國家財政的重要來源,依法及時足額繳納税款是合夥企業應盡的義務。合夥企業解散,清算人應當查清合夥企業的納税事項,發現應當繳納的税款未繳納的,應當報請税務機關查實,並依法繳納所欠的税款。合夥企業在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清算人也應當依法繳納。

(4)清理債權、債務。

這裏所説的債權、債務,既包括約定債權、債務,也包括法定債權、債務。清理債權,主要是受領債務人的清償,也可以是為收取債權而實行和解、抵銷或者轉讓債權等。清理債務,主要是指以合夥企業的財產清償債務。

(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剩餘財產是指合夥企業的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合夥企業所欠税款、清償合夥企業的債務後所剩餘的財產。剩餘財產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分配:即首先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剩餘財產分配給部分所有人。

以上就是合夥企業法法律解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瞭解。總而言之,瞭解合夥企業法法律解釋可以更加深入的瞭解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法可以促進企業的發展,促進經濟的發展,保護合夥企業及合夥人的合法權益,可以有較好的經濟秩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信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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