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法應對合夥企業債務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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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是幾個投資人共同出資經營企業,企業所有的法人享有共同的收益、承擔共有的風險。但是在實際中,大多數合夥企業的合夥人都不瞭解在合夥企業產生債務後如何應對?接下來,關於合夥企業法應對合夥企業債務,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

合夥企業法應對合夥企業債務的相關內容

一、合夥企業法應對合夥企業債務的相關法律規定:

《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的清償責任的性質屬於補充性責任,合夥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先向合夥財產求償;只有該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才應向各合夥人求償。

《民法通則》規定: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無論是合夥企業還是個人合夥,對外(即對合夥的債權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無限”即承擔責任不以出資額為限;“連帶”則意味着每個合夥人均須對全部合夥債務負責,債權人可以依其選擇,請求全體、部分或者個別合夥人清償,被請求的合夥人即須清償全部的合夥債務,不得以自己承擔的份額為由拒絕。

無論是合夥企業還是個人合夥,對內(即合夥人之間)則是按份之債,某個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債務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按份)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企業有普通合夥企業、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三種組織形式,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其組織形式,因為合夥企業以其不同的組織形式而具有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二、哪些人應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

(1)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三十九條“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此可以看出,合夥企業首先應以企業財產承擔合夥企業債務,從“人合”性的特點來看,普通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應以合夥企業財產承擔責任為前提,即只有在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才由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筆者認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應是一種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在審判實踐中,如果合夥企業不能清償的情況下,其債務人只以某一合夥人為被告要求其承擔合夥企業債務,法院應向原告釋明變更合夥企業為被告,而不能違反補充無限連帶責任的原則,直接裁判某一合夥人承擔合夥企業債務。

(2)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從“資合”性的特點出發,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承擔責任。有利於合夥企業進行融資,避免投資者因擔心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而對合夥企業望而卻步。

(3)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承擔責任的特殊方式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是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户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其執業的專業性及高風險性導致特殊責任的產生。《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同時規定合夥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合夥企業對“人合”性的最低要求,即要求合夥人應對合夥企業盡職盡責。同時為避免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因高風險所導致的責任,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合夥企業法應對合夥企業債務的相關資料,從前面的內容,我們不難看出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根據不同的合夥企業形式有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如果您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問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婁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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