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的股權是否可以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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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認繳的股權是否可以轉讓

認繳出資的股權可轉讓,並不因認繳出資沒有出資到位就不能轉讓。但是,認繳出資額與認繳出資的股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認繳出資額可以零轉讓,但認繳出資的股權可定價或議價轉讓。

確定股權可以參照以下方法:

1、在處理公司內部關係引發的糾紛時,應遵循契約自由、意思自治原則。因為就公司內部而言,這種契約並不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其改變的僅僅是該公司股東的權利義務分配而已。

因此,只要該契約建立在雙方合意和善意的基礎上,就應確認該契約的法律效力,從而確認股東股權的比例。

2、在處理公司與第三人交易等外部法律關係時,則應遵循公示主義原則和外觀主義原則,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

在新公司法確定註冊資本認繳制的情況下,股東資格的認定及比例的劃分標準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成立公司時有出資成為公司股東的意願,或者有受讓公司股權的明確意思。體現為公司章程、公司出資協議、股權轉讓協議等。

(2)有認繳、實繳出資的行為。實繳出資的行為比較容易理解,比如將出資的財產過户至公司名下。認繳主要體現在公司章程的記載,明確了認繳金額以及出資期限。

(3)進行了股東身份的記載、登記。主要體現在公司章程中載明瞭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股東信息的工商登記。

(4)有行使股東股權的行為。比如參與股東決議,行使表決權。

由此可見工商登記是一種證權性登記,只具有對善意第三人宣示的證權功能,公司登記本身沒有確定股份比例的效力。而體現公司內部意識自制的公司章程是確立股權比例的基石。

公司章程是指對公司以及其成員具有約束力的關於公司組織和行為的自治性規則,它是一個公司運營的綱領。股東大會是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的機構,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股東會行使修改公司章程的職權;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事項,也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籤章。

根據這一規定,即便公司章程關於股權份額的記載對於各股東有約束力,但事後全體股東可以以一致決定的方式(如簽署確認書、簽訂協議等)對股權份額重新予以確定。

在公司認繳制下,公司內部對股權份額的劃分及確定將更為自由。認繳制是對公司資本充實原則的突破,雖然對促進交易具有非常積極的作用,但其對於保障公司責任財產的真實性和保護債權人利益卻十分不利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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