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制股權轉讓印花税的繳納依據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W

我們生活在一個法治大國,各項法律法規已經日趨完善,包括税收法律,隨着法律知識的普及,我們都知道作為義務納税人我們應當自行自願的繳納應納税款,其中不容忽視的就是相對其他税種金額可能會相對較小的印花税。那麼大家是否瞭解作為認繳制公司發生股權轉讓需要繳納印花税嗎?認繳制股權轉讓印花税繳納依據有哪些?

認繳制股權轉讓印花税的繳納依據有哪些?

一、關於印花税的税務規定

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賬簿,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賬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賬簿。其他賬簿,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税問題的通知》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税計税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二、 關於認繳登記製法律法規

公司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

第二,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此次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註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並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

三、關於印花税的會計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實收資本”科目核算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實收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本科目改為“股本”科目。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按其在註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份額,貸記“實收資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資本公積”科目核算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額超出其在註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

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轉變為認繳登記制度後,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註冊資本,無需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公司股東(發起人)認繳時因沒有納税資金來源,沒有納税能力,無需繳納印花税,應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在實際收到出資時繳納印花税。

收付實現制又稱現金制或實收實付制是以現金收到或付出為標準,來記錄收入的實現和費用的發生。按照收付實現制,收入和費用的歸屬期間將與現金收支行為的發生與否,緊密地聯繫在一起。換言之,現金收支行為在其發生的期間全部記作收入和費用,而不考慮與現金收支行為相連的經濟業務實質上是否發生。權責發生制是相對於收付實現制而言的。

綜上所述,即使公司已經轉變成為認繳制登記公司,仍需在產生納税義務時嚴格按照納税依據申繳印花税。認繳制股權轉讓印花税的納税依據分為税務規定和會計規定,兩者相符相成,並不矛盾。所以納税人應當在發生股權轉讓行為時,及時主動的計算並申報繳納相應的印花税,嚴禁偷税漏税的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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