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當然退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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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合夥人的當然退夥,就是指因某種特殊的、客觀的情況的發生導致無法繼續合夥而退夥。法律規定有以下情況,合夥人可以當然退夥:
1、合夥人沒有生命特徵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2、合夥人資金長期不足,不具備相應的償債能力的;
3、合夥人受到法律或者合夥協議的約束,喪失合夥人資格的;
4、人民法院已強制執行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的;
5、其他合夥人因合夥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未能一致同意其轉為有限合夥人的。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合夥人當然退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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