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合夥企業的案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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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散合夥企業的案由是什麼?

解散合夥企業的案由是什麼?

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 天;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3)清繳所欠税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夥企業所欠税款;

(3)合夥企業的債務;

(4)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合夥協議未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擔的辦法,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關於合夥是非常重要的一種組織存在方式,合夥屬於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並且合夥人有多種類型,包括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通過對合夥企業的責任承擔進行劃分,分別是無限和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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