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解散約定過半數可以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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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夥企業解散約定過半數可以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嗎?

合夥企業解散約定過半數可以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嗎?

合夥企業解散約定過半數可以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具體理由如下:

《合夥企業法》第八十六條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合夥企業什麼情形下應該解散

《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五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企業解散債務應該由誰承擔?

1、合夥企業解散債務還是合夥人承擔的,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2、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3、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坦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夥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4、只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的合夥人,對於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技術性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合夥人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餘分配比例的,按照其餘合夥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5、合夥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夥人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夥人已分擔合夥債務的,對其參加合夥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若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那麼合夥企業就會解散,在解散之前,需要進行資產清算工作。一般情形下,合夥企業的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如果經半數以上的合夥人同意,也可以由一個或者是數個合夥人擔任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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