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與股權轉讓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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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是單體行為,並不能一定取得目標公司的控制權。兼併收購是一個整體行為,要達到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收購是原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方收購公司股權,而股權轉讓有股東之間的轉讓和向原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公司的股權,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的區別就是後者的税要高於前者。
股權收購是個程序説法,收購的形式可以通過股權轉讓進行,辦理的程序基本差不多,税收方也是基本相同的,股權收購要注意對被收購方的債務及其他股東履行優先權做好準備。

併購與股權轉讓的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 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 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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