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股權併購、資產併購之間的區別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3W

整體股權併購、資產併購之間的區別有哪些?

整體股權併購、資產併購之間的區別有哪些?

股權併購與資產併購之區別與聯繫具體有以下幾點:

1、併購意圖。併購方的併購意圖是為了取得對目標企業的控制權,體現在股權併購中的股權層面的控制和資產併購中的實際運營中的控制。雖然層面不一樣,但都是為了取得對目標企業的實際控制權,進而擴大併購方在生產服務等領域的實際影響力。

2、併購標的。股權併購的標的是目標企業的股權,是目標企業股東層面的變動,並不影響目標企業資產的運營。資產併購的標的是目標企業的資產如實物資產或專利、商標、商譽等無形資產,並不影響目標企業股權結構的變化。

3、交易主體。股權併購的交易主體是併購方和目標公司的股東,權利和義務只在併購方和目標企業的股東之間發生。資產併購的交易主體是併購方和目標公司,權利和義務通常不會影響目標企業的股東。

4、交易性質。股權併購的交易性質實質為股權轉讓或增資,併購方通過併購行為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並獲得了在目標企業的股東權如分紅權、表決權等,但目標企業的資產並沒有變化。資產併購的性質為一般的資產買賣,僅涉及買賣雙方的合同權利和義務。

資產併購所需條件

綜合我國現行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中所作的涉及資產併購的相關規定,同時結合外國的立法例(主要是美國公司法),資產併購具有如下法律特徵,認識和界定資產併購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把握:

一、資產併購中所涉及的資產是指被收購公司的全部資產或實質性的全部資產、重大資產或主要資產,交易涉及到被收購公司經營控制權的移轉,因此,交易應經被收購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即被收購公司股東有投票權(shareholders’ approval,voting rights);

二、作為少數服從多數的補充,被收購公司的少數異議股東在資產併購中享有退股權(或估價權)dissenters’ rights(or appraisal rights);

三、資產併購交易完成後,被收購公司的法人資格一般還存在,收購公司受讓資產後,一般不承擔被收購公司的債務。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且不損害被收購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或法律有明確的例外情況的規定[3];

四、資產併購涉及公司經營控制權的移轉和集中,因此受合同法、公司法的調整的同時,大規模的可能影響市場競爭的資產併購還受到反壟斷法的調整。

資產併購與普通的資產買賣的區別

將資產併購與公司常規經營中的普通資產買賣加以區別,以便於我們理解和界定資產併購。歸納起來,二者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資產併購中收購公司所購買的資產是被收購公司的全部資產、實質性的全部資產、重大資產或主要資產;而普通資產買賣的標的物對公司的經營存續影響不大,不限定為全部資產、實質性的全部資產、重大資產或主要資產。

二、資產併購中收購公司購買被收購公司(目標公司)資產的目的是獲得被收購公司的經營控制權;而普通的資產買賣不以取得賣方公司經營控制權為目的。這一點是資產併購區別於普通資產買賣的核心問題之一。

三、資產併購涉及到被收購公司的經營變化,屬於被收購公司的一種重大變動,因此立法涉及如何保護被收購公司股東權以及少數異議股東的利益的問題(如賦予股東投票權及少數異議股東退股權);而普通資產買賣只要賣方公司董事會甚至公司經理同意即可,賣方公司股東無投票權,更不存在賦予少數異議股東退股權的問題。

四、資產併購涉及公司經營權的集中,大規模的可能影響市場競爭的資產併購行為受反壟斷法的約束和調整;而普通資產買賣則不受反壟斷法的調整。

資產併購中保護公司股東權的必要性

一個公司的經營是以其全部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作為基礎的,如果一個公司將其經營所必需的主要財產、重大資產、全部資產或實質性的全部資產都出賣給另一個公司,其結果將導致賣方公司的經營權移轉給買方公司,所以資產併購的法律後果與公司合併及公司股權併購的法律後果僅從公司經營權轉移的角度説,有時是完全一樣的。例如:一個生產汽車的公司將其汽車製造生產線全部轉讓給了另一個公司,只剩下轉讓資產後所得的資金,那麼,轉讓資產的公司將失去競爭力,並且將可能改變股東對於所投資公司的經營的預期。

資產併購被視為公司經營過程中的一種重大變動(Fundamental Corporate Changes)或結構性改變(structural changes)或組織性改變(organic changes),這種重大變動可能會違背被收購公司股東的投資意願以至損害被收購公司股東的利益,因此各國立法一般均將資產併購區別於公司普通資產買賣而給予被收購公司股東的權益以特殊保護,如賦予被收購公司股東投票決策權及少數異議股東的退股權(又稱為估價權)。

資產併購中股東權的保護可細分為收購公司股東權的保護和被收購公司股東權的保護。

對於收購公司的股東來説,一般只有在該公司因資產併購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或因支付資產併購對價需發行新股時,才有投票權。除此之外,收購公司的股東沒有投票權,更沒有少數異議股東的退股權。立法保護的重點是被收購公司的股東權。除非作出特別説明,本文中的股東權保護都是指資產併購中被收購公司股東權的保護。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一起併購的項目中是要分很多種形式的,不同項目的併購,流程和手續都是不一樣的,併購案不同,發生的主體也會不一樣,因此,當事人一定要對於自己的項目有一個很深的瞭解,才能更好的入手,從而更快的進行辦理此併購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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