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公司怎樣與總公司合併啊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6W
企業分公司怎樣與總公司合併啊
律師解析:無法合併。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無法與總公司合併。
合併,指兩家以上的公司依契約或法令歸併為一個公司的行為。公司合併包括吸收合併和創新合併兩種形式:前者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併中,其中一個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而成為存續公司的合併形式,後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合併創建了一個新的公司。
分公司是總公司下設的分支機構,在業務、資金、人事都諸多方面均受總公司管轄。它一般設立於總公司成立之時或成立之後,在法律上和經濟上都沒有獨立性,不具有法人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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