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併和收購的區別和共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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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的區別在於:
其一,收購屬於併購的一種形式;
其二,併購除了採用收購的方式,還可以採用兼併的方式,兼併又稱吸收合併,是指兩個獨立的法人兼併和被兼併公司,通過併購的方式合二為一。
共同點是:
都是公司進行擴大的手段。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兼併和收購的區別和共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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