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惡意逃債的類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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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惡意逃債行為有哪些類型

公司惡意逃債的類型有哪些?

1、採取虛假財務資料或財務資料不完整惡意逃債。往往採取公款私存、公物私名;財產混同,業務混同;不建賬本,或者建立假賬的方式惡意逃債。

2、採取惡意轉移資產的手段,達到惡意逃債的目的。公司通過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合同之債或擔保之債,或者將企業財產設置抵押時高值低評全額抵押,轉移財產;隱匿、私分財產;非正常壓價、低價出售產品;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或是放棄自己的債權;採用承包、租賃的辦法,名租實並;以收購原公司資產的名義逃廢債務,名購佔,實為釜底抽薪;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採用主動追債的方式,先將對方告上法庭,然後在庭上與對方握手言和,讓對方大獲全勝,並與對方簽訂調解書,將利益拱手相讓給對方,以此形式順利將財產轉移。

3、利用公司的終止程序惡意逃債。

(1)有計劃地轉移資產後申請破產。主要表現在:破產宣告前突擊清償上級公司或者個人、公司的到期債權,國企和銀行的債務不予清償;

(2)利用清算程序惡意逃債。由於法律對不依法進行清算或在清算時有弄虛作假行為給予處罰的幅度太小,對於通過惡意逃債而獲得巨大利益的行為人根本不在乎。同時由於公司登記機關不是執法機關,沒有強制執行力,因此由公司登記機關所作出的處罰往往落實不到位。法律存在的以上漏洞往往被行為人所利用進行惡意逃債。

4、利用關聯企業(主要是母子公司)之關聯交易實現惡意逃債的目的。

(1)母公司對子公司濫用控制權。

(2)子公司反控制母公司,侵吞母公司資產。

(3)母公司利用子公司逃避債務。即母公司為了逃避侵權之債或合同之債,而將財產轉移給子公司,利用子公司的獨立人格逃避債務

二、公司惡意逃債怎麼辦?

1、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清算

我國法律規定,公司出現解散事由的,應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自行進行清算、

如果逾期不清算,或者雖成立了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清算。

2、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1)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或者未經清算,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4)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5)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股東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債權人可以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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