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關聯公司惡意串通逃債行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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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關聯公司惡意串通逃債行為無效。債務人與其關聯公司惡意串通逃債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確認債務人轉讓財產的合同無效.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對於債務人與其關聯公司惡意串通逃債、簽訂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與關聯公司惡意串通逃債行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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