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法律風險 - 你不得不知的三條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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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被視為門外的野蠻人,自去年瘋狂成長以來,正面臨嚴峻的挑戰。由於社會上大量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案件湧現,司法機關加大了對各類非法集資案件的查出和打擊力度,其中部分以P2P名義實施的非法集資將會受到立案偵察,這勢必對剛剛發展的P2P行業產生影響。作為P2P平台,應當深刻認識到平台的法律風險,堅守法律底線規範運營,儘可能防範非法集資法律風險。

P2P平台法律風險:你不得不知的三條紅線

一、P2P結構

P2P的典型結構為:融資人-------P2P平台-------投資人。但是由於擔保及第三方資金監管平台的出現,其結構會發生變化,演變後的結構為:融資人-(擔保機構)——P2P平台-(第三方支付或資金監管)——投資人。

從以上結構看,P2P應當是一個撮合交易的平台,為資金需求方和資金出資方提供供求信息服務,解決資金需求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其提供的是點對點服務。

二、央行關於P2P的三條紅線

針對近期頻繁出現問題的P2P網絡貸款平台,央行對“以開展P2P網絡借貸業務為名實施非法集資行為”作出了界定:第一類為理財-資金池模式;第二類為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行為;最後一類為典型的龐氏騙局。

1.理財-資金池模式,即部分P2P網絡借貸平台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台的中間賬户,產生資金池。

2.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行為,為部分P2P網絡借貸平台經營者未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發佈大量虛假借款信息(又稱借款標),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

3.龐氏騙局模式:個別P2P網絡借貸平台經營者,發佈虛假的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並採用在前期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或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後捲款潛逃。

從央行規定的上述3條法律紅線看,第一條相當於P2P平台在開展借貸金融業務,向不特定的人公開借款,然後再向他人貸款,賺取高額利差。這顯然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違法犯罪行為。第二條紅線相當於融資方借用P2P平台在開展非法集資行為,而P2P平台不進行審查或者知道、應當知道而不制止,在此情況下,P2P平台相當於協助虛假融資方完成了非法集資行為。第三條紅線中,P2P平台為平台吸收資金後非法使用,屬於典型的集資詐騙犯罪行為。

三、司法機關相關解釋對P2P平台相關法律責任的認定

暫且不考慮P2P平台自身存在的違法犯罪行為(上述第一、第三條紅線除外),即便純粹從事點對點服務的P2P平台,因其自身屬於信息發佈平台,其法律定位屬於廣告發布者,只不過其發佈的信息是金融供求信息,因此,也存在巨大法律風險。對此,最高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已做出明確規定。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2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第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作為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的P2P平台,其存在的刑事法律風險有兩類,第一類是虛假廣告罪,第二類是非法集資犯罪的共犯。

除了上述刑事責任之外,在民事法律關係上,P2P平台還可能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也就是説,P2P可能會對融資方給投資方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P2P平台一定要做好融資方及融資需求信息的核查工作,履行好相關的核查義務。否則,就可能承擔及其嚴重的刑事法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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