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註冊資本的規定有何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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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國家陸續制定並公佈實施了一系列鼓勵全民創業創新的政策制度,取得了明顯成效,在國內成功營造出了一個各類公司閃亮登場、各種創業者各顯神通的良好氛圍,特別是對於新公司設立的要求、條件和程序等相關規定,新公司法進行了較大力度的精簡和調整,那麼,新公司法註冊資本的規定有什麼變化呢?

新公司法註冊資本的規定有何變化?

本次公司法關於註冊資本的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1、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採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3、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具體區別為:

(1)註冊資本是企業全體股東認繳出資額的總和;註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

(2)註冊資本與企業的實有資產數額是分離的,企業實有資產數額的變化一般不會影響註冊資本的變化;企業註冊資金的數額與實有資產數額允許在一定幅度內波動,當企業的實有資產增加或減少超過註冊資金數額的20%時,企業應按實有資產數額變更註冊資金。

(3)“註冊資本”適用於公司,“註冊資金”適用於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的非公司製法人企業。

綜上所述,關於新公司法註冊資本的規定變化,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對於註冊資本的繳交方式從實繳變為認繳,不再強制要求股東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足額繳交註冊資本;其次,不再規定不同類型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的起點金額,貨幣出資的佔比也不再限制;還有明確了註冊資本和註冊資金的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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