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實施後如何判定註冊資本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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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公司法實施後如何判定註冊資本到位?

新公司法實施後如何判定註冊資本到位

新的認繳制政策實施後,除特殊行業依然需要驗資外,其他企業不需要提供驗資報告,工商機關根據企業公示信息系統核實註冊資金實繳情況。由企業自行申報,企業對公示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轉變為認繳登記制度,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註冊資本總額,無需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

依然需要提供驗資報告的行業為:

註冊27種行業必須要驗資,這27種行業是:

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商業銀行 、外資銀行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 、財務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 、汽車金融公司 、消費金融公司 、貨幣經紀公司、村鎮銀行 、貸款公司 、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農村資金互助社 、證券公司 、期貨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保險公司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 、外資保險公司 、直銷企業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 、融資性擔保公司 、勞務派遣企業 、典當行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

二、註冊資金的含義

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註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申請註冊的資金數額與實有資金不一致的,按照國家專項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註冊資金數額是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的貨幣表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註冊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

註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註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註冊資金隨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註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

三、新公司法在放寬公司註冊資本登記條件方面的修改:

1、取消了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制度。

(1)將第二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中的“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修改為“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2)刪去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八十一條第三款中有關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

(3)將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條件中的“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修改為“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4)刪去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有關公司減資後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的規定。

2、為了進一步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期限。

(1)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中有關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的規定;

(2)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中的“一次繳納的發起人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發起人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修改為“並按照章程規定繳納出資”。

綜上所述,企業的註冊資本有沒有及時的到位完全由企業自己在指定的時間內進行公示,不過,有了法律制度的約束,相信也很少會有申報不實的這種情況,如果企業申報的註冊資本實繳情況和實際情況不相符,企業的相關負責人是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的,所以一定要如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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