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海外併購模式和法律風險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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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在國內發展遇到市場溢出瓶頸且具備一定現金流的情況下,往往會選擇海外併購作為拓展國內外業務的方式。然而,海外併購不僅僅涉及商業問題,也牽涉到許多法律規範,如果處理不好,難免會給企業發展帶來不利。那麼,中國企業海外併購模式有哪些?又如何防控相應法律風險呢?且看本站為您介紹。

中國企業海外併購模式和法律風險防控

一、中國企業海外併購模式

中國企業海外併購模式分為三種:殖民型整合、同盟型整合和共生型整合。

1、殖民型整合

殖民型整合指的是一個被兼併的公司的身份特徵,被有意分散在新的母公司的身份特徵中”,它們“被剝奪了名稱和視覺身份特徵識別(商標標識、信箋等),這些都要用新的母公司的身份特徵來替代。

該整合過程聽起來好像很無情,但並不一定會給被兼併公司的員工以及投資者帶來傷害,因為員工和其他投資者的反應,取決於他們對被分解公司身份特徵的心理認同度有多深。只有當新的母公司和它的兼併對象無論是規模、盈利能力還是聲望,都旗鼓相當的時候,被兼併公司的成員和投資者才會認為,自己公司的身份特徵要比新公司更有價值。

2、同盟型整合

同盟型整合是與殖民型整合相對立的類型。合併的公司只允許保留它們的歷史身份特徵,並且不需要併入新的共同的身份特徵中。這種方式只在個別有限的地方,需要實現協調一致時才採用,用來維持最低水平的內部協調。共生型整合共生型整合則是指被合併公司的身份特徵被全部消除,融合為一個不同於合併前的新身份特徵。共生型整合的好處在於,避免了兩方在合併中,誰是勝者誰是敗者的焦慮和不確定性。

對於目前的中國企業而言,同盟型整合或許是最佳的併購整合方式。因為殖民型整合更適合收購一方的身份特徵更強勢的企業。而共生型整合雖然避免了“誰是勝者誰是敗者的焦慮和不確定性”,但卻需要更大的市場開拓力度以使新身份特徵被廣泛認同,看起來並不那麼經濟。

允許保留被併購企業的歷史身份特徵也是一種文化的認同,實際上,有一些中國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因為文化整合問題而陷入發展的困境,甚至累及企業自身的主業與根基。我國企業海外擴張基本上併購的是發達國家的企業,在企業文化上還處於“受歧視”的階段,要想整合甚至主導合資企業的文化還面臨着巨大的挑戰。

3、共生型整合

共生型整合則是指被合併公司的身份特徵被全部消除,融合為一個不同於合併前的新身份特徵。共生型整合的好處在於,避免了兩方在合併中,誰是勝者誰是敗者的焦慮和不確定性。

對於目前的中國企業而言,同盟型整合或許是最佳的併購整合方式。因為殖民型整合更適合收購一方的身份特徵更強勢的企業。而共生型整合雖然避免了“誰是勝者誰是敗者的焦慮和不確定性”,但卻需要更大的市場開拓力度以使新身份特徵被廣泛認同,看起來並不那麼經濟。

允許保留被併購企業的歷史身份特徵也是一種文化的認同,實際上,有一些中國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因為文化整合問題而陷入發展的困境,甚至累及企業自身的主業與根基。我國企業海外擴張基本上併購的是發達國家的企業,在企業文化上還處於“受歧視”的階段,要想整合甚至主導合資企業的文化還面臨着巨大的挑戰。

二、中國企業海外併購的法律風險防控

1、提前做好政府審批的各種準備是關係到交易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

在大型併購交易中,買賣雙方在交易的準備階段就需要讓外部法律顧問、經濟學家、政府公關機構顧問等參與到交易的分析論證中來:交易是否帶有反壟斷規制的風險,如何減緩該等風險,有無主動措施,如何和審批政府機關進行積極溝通等等,都需要提前落實。

2、從交易的一開始就需要注意遵守反壟斷法律法規

尤其是交易雙方是競爭者且雙方在市場上佔有份額較大的情況下,雙方在接觸和商討可能交易階段就需要注意。雙方在向彼此披露價格、市場情況及敏感性的競爭信息時,需要特別小心,否則在交易中披露信息的一方有可能在交易未完成時即受到反壟斷調查或訴訟。在未得到審批之前違反反壟斷法規的行為被稱為“GunJumping”(搶跑),經常遭受反壟斷機構的處罰。

3、大型併購交易事先做好反壟斷機構要求採取措施的準備。

4、在交易文本中對反壟斷審批獲得風險進行分配。

在獲取反壟斷審批的時候,買方應當採用何種義務程度往往成為買賣雙方併購交易談判中的焦點和難點。比如是否應當採用Hell or high Waterobligation(排除萬難義務,意即無論在何種情況下,買方都需要和賣方完成併購交易,不論反壟斷審批機構給交易的批准放置任何難以實現的前提條件,這種義務對於交易的買方來説是極為繁重的義務),賣方往往會堅持要求買方去承擔這樣繁重的義務,而買方一般只願意承擔CommerciallyReasonableEndeavor(商務合理努力,即在商業上可行、能承受的努力程度)的義務。在反壟斷審批未能獲得的時候,哪一方應當承擔另一方因未獲得審批而造成的時間、金錢損失也是買賣雙方談判的重點之一。

5、在反壟斷審批時間過長,買賣雙方願意承擔一定風險的時候先交割然後將反壟斷審批的未能獲得作為交易解除的條件。

這種“先交割附解除條件”的方法有較大的風險,只有在買賣雙方充分認識到風險並認為能夠把控的時候才能採用。這種安排和前面提到的“搶跑”看起來有相似之處,不同的是,“搶跑”是在明知有違反反壟斷規制法律的情況下繼續進行交易,而先交割附解除條件的方式是在交易雙方對反壟斷風險進行事先評估,認為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的。在某些法域的國家,反壟斷審批時間過長,甚至能超過十幾個月,而買賣雙方由於各種原因不願意等待過長的審批時間,因此決定先行交割,但將反壟斷審批作為一個解除條件(ConditionsSubsequent)。敢於如此做的交易雙方,一般都是對反壟斷審批的獲取有較大信心,否則,不僅反壟斷執法機關的懲罰會成為問題,交易雙方之間的責任和風險分配也會成為很難解決的事項。

6、和反壟斷機構對簿公堂。

這是併購交易中交易雙方的最後一招。在上述所有方法窮盡的情況下,反壟斷機構仍然禁止交易的完成,交易雙方可以試着去挑戰反壟斷機構的決定。但在實踐中,除了操縱市場價格、限制市場競爭行為等的受罰者去挑戰反壟斷機構的挑戰決定外,很少會有國際併購交易的雙方去這麼做——國際併購交易的時機和時間對於交易雙方來説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一個比預期延長、未來不確定的交易是交易雙方都不願意看到的。

世界上已經有100多個國家通過了反壟斷的相關法律法規,隨着各國反壟斷機構執法力度日益加大,執法尺度日趨嚴格,中國企業在跨境併購中,事先做好反壟斷規制的合規準備,提前預防交易的反壟斷審批風險,對獲得跨境併購的成功是非常重要的。

從發展的眼光來看,中國企業進行海外併購,更多地要結合企業自身特點,吸納海外企業完整的核心技術、優質的管理模式和已經形成一定規模的客户羣即優質的市場,也要注意對於法律風險的防控。在選擇中國企業海外併購模式的時候,一定要向專業的律師團隊進行諮詢,把握市場脈搏和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地進行海外併購。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唐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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