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制後又被收回賬務應該如何進行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在當代這個社會,隨着我國的發展越來越好,企業改制的也是越來越多,企業之所以進行改制是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狀況,從而是自己的企業能夠立足市場。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想要知道企業改制後又被收回賬務應該如何進行處理?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企業改制後又被收回賬務應該如何進行處理?

一、企業改制後又被收回賬務應該如何進行處理

企業改制通常是指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控股企業(不包括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製為國有資本控股、相對控股、參股和不設置國有資本的公司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改制)。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改制前企業的債權、債務通常由改制後的企業承擔。筆者遇見一個對企業改制後債務核銷產權界定的案例?並由此帶來一些對企業改制後債權、債務進行產權界定及賬務處理的思考不當之處請批評指正。

二、改制評估時已核銷的應收賬款在改制後收回所帶來的收益的界定與賬務處理

在政府頒佈的文件中對改制企業在改制評估時已核銷的應收賬款在改制後如何管理有相應的政策規定。如:《關於深化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試行)》第10條規定,企業改制前發生的3年以上應收賬款,在改制時可按有關規定進行核銷,3年以內的應收賬款確已形成呆壞賬的,也可按規定進行核銷。已核銷的應收賬款實行賬銷債留,新企業繼續保留追索權,收回的資金仍為原資產所有者所有。

為調動新企業索債積極性,原產權持有人可按一定比例將實際收回資金獎勵新企業。上述規定明確表明,在企業改制時已核銷的應收賬款由新企業繼續保留追索權但收回的資金仍為原資產所有者所有。 但上述經濟業務如何進行賬務處理,現行會計制度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上述文件涉及以下經濟行為:

(1)改制企業收回在企業改制時已核銷的應收賬款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2)改制企業在收回企業改制時已核銷的應收賬款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3)改制企業收回在企業改制時已核銷的應收賬款上交原資產所有者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4)原產權持有人可按一定比例將實際收回資金獎勵新企業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根據現有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收回已作為壞賬核銷的應收賬款應計入營業外收入。但如果將改制企業收回在企業改制時已核銷的應收賬款計入營業外收入顯然與上述規定的精神不符,並且改制企業收回在企業改制時已核銷的應收賬款上交原資產所有者及原產權持有人,可按一定比例將實際收回資金獎勵新企業,在賬務處理上也不能很好前後銜接。依筆者的理解,將改制企業收回在企業改制時已核銷的應收賬款計入對原產權持有人的一項債務,其他相應的經濟業務通過該負債進行核算更符合上述文件的精神,並具有操作性。

首先小編不得不説的是,這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問題,其次,我國是有會計制度的,那麼,根據現在存在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將收回已經作為壞賬核銷的收款,並且是計入營業外的收入的。如果還有什麼不懂的可以諮詢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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