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制遺留公房問題應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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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前,很多大企業為了留住人才,都會為自己的員工按照文憑、工齡等相關情況來進行分企業福利房,在企業改制後,現國家已經取消的福利分房的政策了,當時因為公房的所有權是國家的,可能在承租人去世後在公房的處理上就會出行很多的糾紛,那麼企業改制遺留公房問題應該怎麼處理呢,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企業改制遺留公房問題應該怎麼處理?

一、企業改制遺留公房問題應該怎麼處理?

在公房承租人去世後,關於公產房能否繼承的問題,實踐中爭議很大,眾説紛紜,各執己見,很難統一。公產房的這種特殊形態,是中國社會所特有的一種事物。公產住房的產權在法律上講是模糊的。司法實踐中對於許多問題是用政策性的臨時規定進行調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矛盾。

從法律上講,公產房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之間存在某種脱節的聯繫,是一種不完整的不動產所有權,比如説,公產房的承租人可以通過租賃房屋獲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繼承人當然也基於某種優先權繼續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

按照中國《民法典》的規定,遺產一般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的個人合法財產,對於公產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並不在遺產範圍,依法不能繼承。

當然隨着中國經濟的發展,對於公產房的繼承問題出現較多的緩衝處理。許多認為公產房可以繼承的人認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勞動掙下來的,住房就是“遺產”,當然可由繼承人繼承。此種要求雖不合法,卻也符合中國現實的社會實際。

實踐中從社會安定、和諧的角度來考慮,一般來説可以變更承租人。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從這些規定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條件的,特別是原承租人死亡時,承租權並不能像其他可繼承的財產權一樣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來繼承。但對於符合承租條件的承租人要變更承租人姓名延續承租的,經過住房部門同意是可以變更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二、離婚時公產房的分割問題

1、對於夫妻離婚對於房產的分割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情況下的房產,雙方均是可以主張承租權的:

⑴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

⑵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⑶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⑷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⑸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⑹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⑺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⑻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房屋的;

⑼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對於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⑴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⑵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⑶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⑷照顧無過錯一方。

3、已購公房的分割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總結的關於如果公房承租人去世了,企業改制遺留公房問題應該怎麼處理相關內容,因為公房的所有權是國家所有,很多人都會認為承租人去世了,國家就應該把公房收回,但是也有部分人認為公房應該有繼承權的,所有國家相關法律也對此發佈了以上相關的法規來明確。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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