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企業改制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6W

近年不少的國企開始進行改制的活動,這兩年國企改制也基本上實施的也差不多了,當然對於國企改制來説還是有很多的好處的,當然既然有優勢也同樣是存在一些問題的,比如説在企業改制的過程中勞動關係的處理問題,下面給大家説説集體企業改制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集體企業改制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1 、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這是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在這種思路下改制後的企業與全體職工繼續履行改制前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職工的勞動關係自行、依法轉移到轉制後的企業,只是用人單位一方主體的性質、名稱等發生變化,這並不影響原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企業改制前後職工的工作年限均作為本企業工作年限連續計算。不需要辦理勞動合同解除、退工手續,企業也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改制後的企業不需要重新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用工登記等手續,只要在改制方案中註明了用人單位主體即可。

2 、“全退全招”

是實際操作中運用最多的一種形式,即原企業將除符合內退條件的、工傷職業病的、女工“三期”內的、殘疾人等特殊羣體作妥善保護安置外,與全部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辦理退工手續,改制後的新企業與職工按市場化原則協商簽訂定勞動合同,按新進職工方式辦理用工登記手續。這是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精神來執行的,依據此條款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經濟補償金,補償金不封頂。給付補償金的方法也是多樣的,有的直接支付給員工,有的轉為職工入股的股金,有的支付補償金有困難的,在淨資產結算中將職工補償金扣減轉結給轉制後的經營者,三方辦理欠款手續並約定經營者在一定時間內支付給職工等等。

3 、協商解除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改制全過程貫穿和注重協商性。改制企業除將符合內退條件的、工傷職業病的、女工“三期”內的、殘疾人等特殊羣體作妥善保護性安置外,與其他職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辦理退工手續,轉制後的企業按市場化原則與職工協商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用工登記手續。這是企業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補償金標準為一年一個月。因為是協商,由企業職代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形成協商處理的決議和約定,所以在改制方案中添加了許多協商內容,比如“三方”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重新簽訂的合同用工期限不短於三年,對老弱病殘員工怎樣安置等等。

比如説維持原有的合同,當然有一些企業在改制之後對於企業原來的員工會採取全退的方式,當然這種方式只有很少數的企業會使用,更多的企業會選擇全招的方式來處理相應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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