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公司債券發行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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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券作為現在企業融資的主要手段之一,是公司依照法律規定,依法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財務公司作為一種特殊業務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也可以發行債券,但銀監會對財務公司發行證券有一定的限制。那麼,財務公司債券發行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財務公司債券發行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中國銀監會關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為規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行為,改善財務公司資產負債結構,提高財務公司自我發展能力,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及相關風險管理事項通知如下:

一、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經銀監會批准,財務公司不得發行或變相發行金融債券。

二、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誠信、自律的原則。發行金融債券的財務公司應當按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信息,並向投資人充分揭示金融債券投資風險。

三、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應當由財務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有擔保能力的成員單位提供相應擔保,經銀監會批准免予擔保的除外。

四、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行或定向發行,並遵守相關規定。

五、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可採取一次足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

六、財務公司發行的金融債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金融債券)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七、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投資決策機制、健全有效的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及相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二)具有從事金融債券發行的合格專業人員。

(三)依法合規經營,符合銀監會有關審慎監管的要求。

(四)財務公司設立1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申請前1年利潤率不低於行業平均水平,且有穩定的盈利預期。

(五)申請前1年,不良資產率低於行業平均水平,資產損失準備撥備充足。

(六)申請前1年,註冊資本金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淨資產不低於行業平均水平。

(七)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八)無到期不能支付債務。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七、財務公司已發行、尚未兑付的金融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總額的100%,發行金融債券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

八、財務公司公開發行金融債券應由具備債券評級能力的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信用評級機構對評級的客觀性、公正性和及時性承擔責任。

九、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發行金融債券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應當至少包括財務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分析、發債資金用途、金融債券本息兑付資金安排和金融債券發行計劃等內容。採取分期發行方式的,還應包括分期銷售的時間及每期銷售量。

(三)財務公司股東會發行金融債券的決議。

(四)募集説明書。

(五)有關擔保協議及擔保人資信情況説明。

(六)財務公司和擔保人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或審計報告。

(七)發行公告或發行章程。

(八)信用評級報告和跟蹤評級安排的説明。評級報告應針對財務公司的特點,重點分析財務公司的信用水平和揭示本次發行金融債券的風險。

(九)承銷協議或者意向書。

(十)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十、銀監會直接監管的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向銀監會提交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局監管的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銀監局受理、初審後,報銀監會審查並決定。

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決定。

十一、財務公司金融債券由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承銷,財務公司自主選擇承銷機構。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承銷機構共同組織承銷團。承銷方式及相關費用由財務公司和承銷機構協商確定。

十二、承銷機構應符合相關規定條件,並履行相應職責。

十三、財務公司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金融債券發行之日起2個月內開始發行金融債券,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

財務公司金融債券如未能在上述規定期限內發行,則批准文件自動失效。財務公司如仍需發行金融債券,應另行報批。

採取分期發行的,如發行方式和發行條件發生變化,財務公司應當在每期銷售前將發行方案報銀監會備案。

十四、每期金融債券發行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財務公司應向銀監會報告金融債券發行情況。

十五、金融債券發行結束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流通轉讓。具體交易和結算辦法參照相關規定。

十六、財務公司的發債資金用途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政策規定,用於支持集團主業發展和配置中長期資產,解決財務公司資產負債期限不匹配問題,不得用於與集團和財務公司主業無關的風險性投資。

十七、財務公司金融債券存續期間,財務公司和擔保人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向銀監會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上1年度財務報告。公開發行金融債券的財務公司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指定媒體披露本公司和擔保人的年度財務報告。

十八、財務公司如發生影響金融債券價格或本息兑付的事件,應及時報告銀監會,並按照相關規定向投資人披露。

首先就需要遵守的就是銀監會出台的《中國銀監會關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明確指出財務公司發行債券的准入條件,發行債券後需要及時按照規定向監管機構彙報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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