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公司債券管理辦法中需要對哪些事項作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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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公司債券管理辦法中需要對哪些事項作出決議?

發行公司債券管理辦法中需要對哪些事項作出決議?

發行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關規定對以下事項作出決議:

(一)發行債券的金額;

(二)發行方式;

(三)債券期限;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需要明確的事項。

發行公司債券,如果對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應當在決議事項中載明。

二、發行公司債券應具備哪些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准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發行公司債券後,能保持發債條件並獲得投資者信任的,可以再次發行公司債券,這對公司的籌集資金是有益的。如果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未能取得投資者的信任,並有不利於債權人行為的,則其再次發行公司債券要受到限制。因此,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二)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三)違反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綜合上面所説的,發生公司債券是必須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來進行辦理,同時在確定發行時就需要由股東作出相關的決議事項,對於發行債券的金額, 發行的方式,發行的期限都需要確定清楚,這樣才能保障到發行是屬於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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