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出資人可選的出資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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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人和股東在法律上還是有一定的差別的,準確的來説,出資人所擁有的是公司的資金債權,但是出資人並不一定就必須是公司的股東。生活中有部分的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投資眼光向其他公司出資,而且可以選擇的出資方式不僅侷限於現金。現在,新公司法當中規定的出資人可以選擇的出資方法還包括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公司法出資人可選的出資方式有哪些

司法出資人可選的出資方式有哪些?

新《公司法》將出資方式分為貨幣出資和非貨幣(現物)出資兩種方式。

(一)貨幣出資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 註冊資本中以貨幣出資的,股東應當將其認繳的出資足額存入新設立公司所在地銀行的“專用帳户”。公司成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專用帳户”內的資金。

“專用帳户”的開立、撤銷及該帳户資金的劃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非貨幣(現物)出資

對於非貨幣(現物)出資的比例,我國新《公司法》未作明確規定,但從《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可推出非貨幣(現物)出資的比例可以不超過百分之七十。

1、實物

對於實物出資,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 註冊資本中以實物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實物轉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規定。實物中須辦理過户手續的,公司應當於成立後半年內辦理過户手續,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可見,我國對於實物出資要求一次全部付清並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

2、知識產權

按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規定的知識產權內容包括:“

1、版權及相關權利

2、商標

3、地理標誌

4、工業設計

5、專利

6、集成電路的外觀設計(布圖)7對未公開信息的保護8在契約性許可中對反競爭行為的控制。”

可見,知識產權涉及的內容極為廣泛,而且隨着科技的不斷髮展,知識產權的涵蓋範圍必將日益擴大。對於股東出資的知識產權應當依法評估作價。

3、土地使用權

我國新《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就現行的法律環境下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應注意以下四點:

①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資,而不是所有權的出資;

②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國有的使用權,而不能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

③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出讓土地使用權,而不能是劃撥土地使用權;

④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應是未設負擔的土地使用權。

也就是説,其實我國新公司法當中賦予出資人的一些合理的出資方式都是與時俱進的,出資人把自己的專利知識或者是其他的實物投資給公司的話,一樣是能夠獲得相關的權益的。但是非貨幣方式出資的都要對相應的物品進行專業的評估,比如知識產權出資也要確認了知識產權的具體市場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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