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出資人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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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對出資人的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對出資人的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對股東出資有什麼規定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可以採用貨幣持資方式,也可以採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方式。每種出資方式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貨幣出資方式。貨幣出資方式是指股東直接用資金向公司投資的方式,其認繳的股本金額應在辦理公司登記前將現金一次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臨時帳户,並向公司出示其資信證明,以證實其投資資格和能力。

(二)實物作價出資方式。以實物出資必須評估作價,並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評估作價結果核算、確認。股東以實物作價出資,應在辦理公司登記時,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並由有關驗資機構通驗證。

(三)工業產權出資方式。工業產權出資大體分為兩類:一類是專利權和商標權;一類是專有技術,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為出資向公司入股,股東必須是該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經過法律程序的確認。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必須進行評估,並應在辦理公司登記之前辦妥其轉讓手續。同時,公司法規定,以工業產權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20%;

(四)土地使用權出資方式。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入股,其出資作價 必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評估,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批准,並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證。

企業如何確定恰當的出資金額?

根據新《公司法》,出資金額可以由股東(發起人)自行決定。於是有觀點認為,股東(發起人)可隨意認繳註冊資本並無限期不履行出資義務。其實,即便是按照修訂後的《公司法》,股東(發起人)仍舊是在認繳出資的範圍內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認繳出資的範圍仍舊是決定股東(發起人)承擔責任範圍的決定因素。而且,可自行約定出資期限也並非意味着可無期限不履行出資義務。出資期限可約定並非意味着長期不履行出資義務無需承擔責任。即便不存在法定出資期限的強制,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發起人)仍舊有權要求該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發起人)承擔出資義務。

因此,股東(發起人)在設立公司時,仍應理性、客觀地協商確定註冊資本及出資期限。切忌不切實際地認繳出資及毫不忌諱地違反出資義務,以免加重自身的責任及承擔不必要的違約責任。

企業如何選擇適合自己的出資形式?

根據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可用的出資形式主要包括貨幣以及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如下根據新法規定,結合實務操作,分析各種常見出資方式的注意事項。

(一)現金出資要注意什麼問題?

以貨幣資金出資,無需進行任何評估作價,並且公司可運用該貨幣資金購買所需要的財產物資、專利技術,用於投資及支付各項費用、償付債務,具有極大的財務靈活性。同時,貨幣資金出資一般不會出現出資溢價問題,可以簡化財務處理手續。因此,貨幣資金是出資者所採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資方式,也是企業最願意接受的出資方式。對此,股東在採取貨幣資金出資的方式時,應注意如下的事項:

資金來源

《公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於出資行為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予以認定。以貪污、受賄、侵佔、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後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採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儲備基金轉增資及外方股東出資超出其認繳註冊資本部分轉增資有關問題的批覆匯復》規定“詳細披露公司設立及增資時自然人出資人的出資來源及合法性”。

根據前述規定,在審查出資貨幣資金的合法性問題上,應注意審查出資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等主體)資金來源的合法性,一般情況下,應注意:

出資來源於另一企業解散所分取的財產,該企業是否依法清算;

出資來源於其他企業分得的紅利,出資人是否依法繳納所得税;

出資來源於拆借資金,是否履行資金拆借的合法手續;

出資來源是否為違法所得或不當得利;

出資人對出資來源是否具有處分的權利,是否包含其他人的部分權利(例如共同財產的其他共有人等),或是否存在被限制處分的情況。

出資成本

匯率折算和手續費將可能增加出資的成本。如以非本位幣(即人民幣,下同)出資的,則需要按照規定的匯率折算為本位幣,但由於匯率存在不穩定性,出資在匯率折算過程中將會發生損失,增大資本投入。另外,由於銀行轉賬出資需要手續費且各銀行的手續費收費不一致,外幣現鈔出資存人銀行亦需要支付手續費。因此,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折算匯率和手續費的承擔可避免出資的損失和糾紛的發生,降低出資不足的風險。

當出資人的實際出資額超過章程所限定的數額時,企業應當將其轉為臨時負債,並與出資者及時溝通,作出歸還或其他處理的決定。

辦理手續

根據新法,各出資人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投入資本金的,分別提供銀行出具的進帳單原件。各出資人應當按各自認繳出資的出資時間足額繳納資金。此外,出資人必須為章程中所規定的投資人。

因此,股東在銀行臨時帳户投入資本金時,須經由自己賬户劃出,或者以現金交割,在銀行單據“用途/款項來源/摘要/備註”一欄中註明“投資款”或“出資款”。

其中自然也包括公司法對出資人的規定的具體事項,顯而易見,公司法關於出資人的出資方式主要是規定了四種,股東們可以自由選擇四種之一進行出資。因此,不論是怎樣的方式。都必須符合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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