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末在註冊地公司法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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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註冊、經營、解散的有關事項在公司法中都有相關的規定。在我國,設立公司時應對公司的經營地址、註冊資本等進行登記,以方便相關部門的管理。但實際上有許多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的註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是不同的。那公司末在註冊地公司法是怎麼規定的?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公司末在註冊地公司法是怎麼規定的?

一、公司未在註冊地公司法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應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此外,《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還明確要求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企業在住所外設點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答覆》(工商企字〔2000〕第203號)第一條: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增設經營場所是否要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答覆》(工商企字〔2000〕第103號)等企業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個,企業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場所設點從事經營活動,應當根據其企業類型,辦理相關的登記註冊。第二條: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場所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向該場所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設立分公司登記。對未經核准登記註冊,擅自設點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按《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號)第三十二條進行查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增設經營場所是否要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答覆》也明確,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無論是依據《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還是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的公司,住所均只能有一個。依據《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設立或變更經營場所均應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經營場所沒有數量限制;《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未規定“經營場所”為登記事項,公司在住所之外設立的經營場所應按分公司進行登記。

二、公司經營地與註冊地的不同會帶來哪些法律風險?

1、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出,可能被課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接受警告、限期辦理登記、責令停業整頓、扣繳營業執照甚至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處罰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63條第(二)項: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如果企業涉及訴訟事項,對企業法人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而法院的文書也將送達住所地址,如果因為企業經營地址變更而未收到法院文書失去出庭辯護機會,經由法庭缺席判決可能要承擔敗訴風險。(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

4、在債務履行上,如果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債務,給付貨幣的,在接受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上述所在地即為公司住所,即註冊登記地,如果註冊登記地和經營地不一致,可能導致債務履行困難。(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88條、《合同法》第62條)

公司法規定了公司應以經營場所登記為公司所在地,如果公司的經營場所與登記地址不一致的,如果被工商部門查出的,會被處以一定金額的處罰。除此以外,地址的不一致還會導致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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