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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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承擔責任的情形:
一、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及股東有限責任而逃避債務,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股東非貨幣出資顯著低於章程所定價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三、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個人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發起人未按章程規定繳足出資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五、發起人非貨幣出資顯著低於章程所定價額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八、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對所投資的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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