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怎麼制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怎麼制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採取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
第三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六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公司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一條 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範圍的,須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二條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四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十五條 公司的股票面值為每股人民幣壹元。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票採取紙面形式,為記名股票。
第十七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萬股,全部由發起人認購。
第十八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認購的股份數: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增加註冊資本:
(一)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家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條 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全體發起人蓋章、簽名
年 月 日
備註: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全體股東共同委託的公司登記代理人應當閲讀過《公司法》並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二)本章程樣本是公司登記機關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公司登記而擬訂的,僅供申請人蔘考,並非強制使用。申請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請人借鑑本章程樣本時,除《公司法》第八十二條所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餘條款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刪減。
(四)申請人借鑑本章程樣本時,可以對本章程樣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但不得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牴觸。
(五)本章程樣本中帶有下劃線處,申請人可以根據情況對有關的比例或者人數進行調整,但不得低於本章程樣本所設定的比例或者人數。
二、股份公司的註冊條件如下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要有發起人,發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發起人應當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2、發起人認交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資本達到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最低限額需要高於人民幣500萬元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在發起設立的情況下,發起人認購公司發行的全部股份;在募集設立的情況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數的35%。3、股份發行、籌辦等事項符合法律規定。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總結上文的解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條件大致有六點,需要有兩人到兩百人的發起人,並且有一半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募集到的資本需要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有公司的名稱以及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