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併購國內審批程序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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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海外併購的概念

海外併購國內審批程序是哪些?

海外併購是指一國,通過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將另一國企業的一定份額的股權直至整個。海外併購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企業,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市場和兩個以上政府控制下的法律制度,其中"一國跨國性企業"是併購發出企業或併購企業,"另一國企業"是他國被併購企業,也稱目標企業。這裏所説的渠道,包括併購的跨國性企業直接向目標企業投資,或通過目標國所在地的子公司進行併購兩種形式,這裏所指的,以股換股和發行債券等形式。

2015年中國企業實施的海外併購項目總共有593個,累計交易金額401億美元(包括境外融資),其中直接投資338億美元,佔84.3%,幾乎涉及到國民經濟的所有行業。

二、 海外併購國內審批程序

(一) 發改委分為前期報告和正式核准

1、 根據國家發改委2009年發佈的《關於完善境外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外資[2009]1479號),境內收購方需要在境外競標之前向國家發改委提交信息報告。在信息報告獲得國家發改委確認後,方可進行對外談判簽約、提出約束性報價及投標等具體活動。信息報告確認制度是國內企業海外投資的一個重要程序,國家發改委可以藉此程序大致瞭解和把握國內有多少投資主體參與境內收購和競標。發改委對信息報告的確認,對於投資主體將來順利取得國家發改委的正式核准有着重要影響,許多人形象地將國家發改委對信息報告的確認函稱為“路條”。

2、 發改委核准流程包括:報送機關、補充報告、評估論證、正式核准。

需國家發改委批准的:

(1) 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上的資源開發及交通基礎設施類境外投資項目;

(2) 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以上的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

(二) 商務部批准分為前期報告和境外投資證書核准

1、 為及時瞭解企業的境外併購情況,為企業提供境外併購及時有效地政府服務,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05年3月31日發佈了《企業境外併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商合法[2005]131號),規定了境外併購的前期報告制度。

企業在確定境外併購意向後,須及時向商務部及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地方省級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商務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其他企業向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分別向商務部和外匯谷哪裏局轉報。

2、 商務部門是通過電子政務對境外投資進行管理。商務部建設了電子化的“境外投資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企業可通過該系統,向當地主管機關提交電子申請(中央企業直接向商務部提交)。申請受理後,企業根據系統提示打印申請表並提交相應書面材料,並在線查詢審批進度。申請通過後,企業到噹噹地主管機關領取《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和《企業境外機構證書》(中央企業到商務部領取)。

需要國家商務部核准的情形:

(1) 在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的境外投資

(2) 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投資(具體名單由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等相關部門確定);

(3) 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資;

(4) 涉及多國(地區)利益的境外投資;

(5) 設立境外特殊目的的公司

申請流程包括:向省級商務部提出申請—向境外使領館徵求意見—報國家商務部—商務部核准

商務部門通過核准後,向開展境外投資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和《企業境外機構證書》。

(三) 外匯管理局

外匯登記需在完成發改委和商務部的批准後方可進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2009年出台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規定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在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後,應持相關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在取得前述外匯登記後,境內機構應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手續;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後為其辦理。

外管局審查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確保外匯資金是由擬投資者所有,在審查過程中不會考慮任何經濟或商業上的因素。

就境外併購而言,外匯管理部門的審批制度包括前面已經提到的境外併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前期費用核准制度和外匯登記證核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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