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海外併購審批流程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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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定擬投資併購的企業所在國,以及投資併購企業所涉產業

企業海外併購審批流程的規定是什麼

確定擬併購的企業所在國,主要在於確定是否屬於我國的建交國,是否屬於《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所列的目錄國家。由於我國對於企業境外投資目前實行的是前置審批制,審批程序是否能順利通過直接決定了投資及併購項目能否順利推進。而被併購企業所在國若屬於非建交國,則根據2009年5月1日起生效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規定,不論其用匯額度大小和投資產業類型,均需提交商務部核准,而提交商務部核准將可能大大增加項目審批的時間和不確定性。在確定被併購企業所在國後,需對照《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查明,被併購企業所涉產業是否屬於導向目錄國別項下所列的產業,因《產業導向目錄》實際上是一份鼓勵類產業目錄,故若被併購企業所屬產業屬於目錄上所列產業,則項目即屬於國家鼓勵投資的項目,在項目立項核准層面將更容易獲得審批部門的批准。

二、向發改委提交境外收購項目信息報告,取得發改委出具的確認函

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應在投標或對外正式開展商務活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書面信息報告。關於此條規定的報送時間,對外正式開展商務活動前,應為簽訂“併購意向書”或“併購備忘錄”之前,還是簽訂併購協議之前,並無明確規定。從其需要報送的內容來判斷,該條規定,應報送“投資主體基本情況、項目投資背景情況、投資地點、方向、預計投資規模和建設規模、工作時間計劃表。”,似乎可以理解為應在簽訂併購意向書之前即應報送。

三、向發改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及相關附件,取得發改委的核準文件

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發改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的時間應為簽訂併購意向書之後。遞交項目申請報告的同時,還應提交包括公司董事會決議、證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以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出資的,按資產權益的評估價值或公允價值核定出資額;中外方簽署的併購意向書或框架協議;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信息報告確認函》。

四、向商務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提交《境外併購事項前期報告表》

此程序系根據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2005年3月31日所發佈的《企業境外併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商合發[2005]131號”下稱“131號文”)的規定而設立,辦理時間應是在併購雙方簽訂併購意向書或備忘錄(MOU)之後。報告的部門包括商務部或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地方省級外匯管理部門。

五、向商務部或地方商務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申請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規定,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境外投資實行核准。此階段核准的結果就是決定是否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根據投資情形的不同,分別由國家商務部和省級商務部門予以核准。其中由商務部核准的情形包括:在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目前世界上海域包括巴拉圭、瑙魯、梵蒂岡等24個國家還未與我國建交)的境外投資;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投資(具體名單由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等有關部門確定);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涉及多國(地區)利益的境外投資; 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由省級商務部門核准的情形包括: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1億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能源、礦產類境外投資; 需在國內招商的境外投資。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針對企業海外併購審批所做的相關規定。企業海外併購審批事實上是一個複雜的事項,國家對此有着嚴格的審批環節。一方面境內企業要向商務部門報送自己的相關報告表,其次還要向商務部門提交境外併購企業的相關情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葫蘆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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