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投資人撤資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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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投資人撤資什麼意思

一般投資人撤資什麼意思

投資人撤資指的是投資人收回原先投入公司的註冊資本。

股東是不能隨意撤資的,因為股東一旦對公司履行完出資義務,就成了公司的註冊資本,公司的註冊資本是不能隨意抽回的,如果股東抽逃出資的話會構成抽逃出資罪的。但股東可以通過正常渠道轉出:

一為股權轉讓;二為減少註冊資本註銷股份;前者如對外轉讓需要其他股東同意,並享有優先購買權,同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的股權轉讓手續,並備案;後者需召開股東大會,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

公司減資的基本流程包括:

1.股東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減資應由股東會依法作出特別決議。國有獨資公司減資由國有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決定。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目的是摸清家底。

3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

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

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自股權轉讓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蓋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原股東會決議。(全體老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蓋章)主要內容:(1)轉讓雙方當事人、轉讓的股權份額及股權轉讓價格、受讓者,其他股東優先

受讓權利的行使情況等;(2)股權轉讓後公司的股本結構;

3、股權轉讓協議書。(轉讓雙方簽署,自然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蓋章)

4、股權向公司股東以外轉讓的,還應提交新股東會(股權轉讓後的股東)決議。(全體新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蓋章)主要內容:因股東變更涉及到的其他有變動的事項(包括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組織機構人員的變更等)。設董事會、監事會的,提交股東會決議,按章程規定委派或選舉產生董事會成員(3-13人),監事會成員(3人以上),並應載明對上述人員經審查均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意見;提交董事會決議,選舉董事長,聘任公司總經理;提交監事會決議,選舉監事會。不設董事會、監事會的,提交股東會決議,按章程規定委派或選舉產生執行董事(1人)、監事(1-2人),聘任總經理,並應載明對上述人員經審查均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意見。

5、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章程。修正案須寫明修改後完整內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二、臨時股東大會流程是什麼樣的?

臨時股東大會是指根據法定的事由在兩次年度股東大會之間臨時召集的不定期的股東大會,以決定臨時出現需要股東表決的公司重大事宜。

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主持應按照公司法規定的順序進行:即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召集,董事長(執行董事)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會議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也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職責的,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如果董事會層面無法召集、主持臨時股東會會議,則由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召集、主持;如果監事會也不能履行召集、主持職責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主持。換言之,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主持是遵循“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十分之一以上的股東”這一順序的,如果未能按照這一順序,則屬於程序違法,所作出的臨時股東會決議可以被法院撤銷。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臨時股東大會流程為進行董事會召集,然後一般由董事長進行主持,如果董事長有特殊情況不能夠進行主持的,則由副董事長進行代替。同時股東大會還需要遵循有十分之一的股東參加的原則。在股東大會當中,比如要有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才能夠通過某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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