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破產抽逃出資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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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破產抽逃出資怎麼處理?

一、股東破產抽逃出資怎麼處理?

構成抽逃出資罪的,應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抽逃出資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股東抽逃出資,將會損害其他股東及公司的利益,在此情況下,已經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根據公司章程之規定,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根據《公司法》第152條之規定,在公司怠於行使其追償權時,代表公司提起間接訴訟,要求將抽逃的資金退還公司。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股東以其出資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可見,公司的資產是實現公司債權人權益的重要保障,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一定程度上嚴重侵害了債權人利益的實現,所以應當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責任。

二、如何認定股東抽逃出資?

1、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得公司財產或偽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係。

2、將註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在驗資完畢後,將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違反《公司法》第166條規定,未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出資。

4、抽走貨幣出資,以其它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於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賬,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

5、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

6、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等。

構成抽逃出資罪的,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非貨幣部分的註冊資金驗資完畢後,股東將錢全部抽走構成抽逃出資,通過控制其他民事主體跟公司進行交易,增加交易的成本,變相獲得公司的資金,屬於出逃出資行為,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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