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在驗資後抽回出資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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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在驗資後抽回出資怎麼處理?

股東在驗資後抽回出資怎麼處理

1、對公司其他股東的民事責任。

股東抽逃出資,將會損害其他股東及公司的利益,在此情況下,已經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根據公司章程之規定,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在公司怠於行使其追償權時,代表公司提起間接訴訟,要求將抽逃的資金退還公司。

2、對公司的民事責任。

公司具有財產、名義和責任獨立的特徵。公司成立後,股東、發起人、認股人不得抽逃出資,即不得抽回股本。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嚴格分離是公司法人人格獨立的前提和顯著特徵。股東在出資後又抽逃出資的,構成對公司法人獨立財產權的一種侵權行為,抽逃出資的股東應當對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公司可以起訴抽逃出資的股東,要求其歸還所抽逃的出資及賠償由此給公司所造成的損失。

3、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股東以其出資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可見,公司的資產是實現公司債權人權益的重要保障,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一定程度上嚴重侵害了債權人利益的實現,所以應當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責任。

二、抽逃出資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1、行為主體:該行為的主體是公司出資者,即股東;

2、主觀方面:是看公司股東有無“抽逃出資”的故意,如果沒有正常的業務往來、借貸關係或其他依據,不支付任何代價而長期佔用股東出資不還的話,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資;

3、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4、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驗資成立後又抽逃出資的行為,如果抽逃的數額巨大、造成的後果嚴重,就可能涉嫌構成抽逃註冊資本罪。

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户驗資後又轉出;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三)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四)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企業的創立之初是需要一定的初始資本的,這些資本基本上都是由原始股東出資的,但是股東存在抽逃出資這種欺詐行為時,法律一定會嚴懲以保護公司及公司債權人、其他股東的利益。如果構成犯罪的,受損的當事人還可以報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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