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對法定代表人的任職限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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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法定代表人是建立法人制度的內在要求。法人是法律上擬製的人,其本身不具有自然狀態上的行為能力,法人的行為只有通過自然人才能得以體現和實施,自然人代表法人的行為最終由法人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新公司法對法定代表人的任職限制有哪些?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新公司法對法定代表人的任職限制有哪些?

一、新公司法對法定代表人任職限制有哪些?

1、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原法定代表人,自決定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2、因經營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負有主要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準註銷登記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3、刑滿釋放、假釋或緩刑考驗期滿和解除勞教人員,自刑滿釋放、考驗期滿或解除勞教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4、因從事違法活動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怎樣產生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1、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2、根據本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並不限於董事長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經理均可以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可以根據其實際情況的需要,通過章程的安排,選擇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法定代表人於公司設立之後並非一成不變,基於公司人事調整、股權變動、控制權爭奪以及其他不可預見因素都可能導致公司需要變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唯一的對外代表機關,公司面對瞬息萬變的市場需要及時交易,並且需要由最能代表自己意志的人來完成這些交易。

工商登記是法定的公示程序,法定代表人的變動只有經過工商變更登記以後才能對第三人產生對抗效力。公司是不能以代表權變動有效去主張原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為無效的。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綜上所述,公司成立之初,就會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選出法定代表人。我國公司法對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有一定限制條件,如果其擔任過被吊銷營業執照公司的法人,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處罰不滿三年的,都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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