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法定代表人有哪些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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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法定代表人有哪些限制規定?

法定代表人簡稱法人,一個企業、公司,甚至一家店鋪,都有其法定代表人。在一個企業裏,其法定代表人掌握着企業的決策權和決定權,企業離不開他,他的一舉一動也影響着企業的運營。但是,法定代表人的權利是有相關法律限制的,那麼,法定代表人有哪些限制規定?請看下文。

一、法定代表人的限制規定

《民法典》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係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核。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作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規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

法定代表人的權力,是由法人賦予的,法人對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代表人的行為超出法人授予的權利範圍,法人就可能為其承擔責任。

三、法人的成立條件

1、 依法成立

(1)法人組織的設立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包括它的組織機構、設立方式、經營範圍和方式等必須合法。

(2)法人成立的審核和登記程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法人擁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這是法人開展活動和發展的物質基礎,也是法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和保障。所謂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一般而言,“財產”是對企業法人的要求,“經費”則是針對非企業法人而言的。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法人的名稱是其擁有獨立人格的標誌,也是區別於不同法人的標誌,法人的名稱權是財產性的權利,除了享有專用權之外,還可以轉讓、出賣。

雖然法定代表人在企業中有着“一人之上萬人之下”的權利,但也不能隨意濫用,否則風險不可控,而且要自行承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是重大的,需要為企業履行很多事務,法定代表人也是獨一無二的,一個人不能同時擔任兩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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