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發票起補充作用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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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發票起補充作用的是裝箱單、尺碼單、重量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四條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和地方税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税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對發票起補充作用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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